案 情
一家網絡文化娛樂公司近年來由于經營不善且無法持續吸引投資,公司股東決定提前解散公司。公司管理層認為,公司在解散注銷之前,應先與全體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。但有股東提出,如果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,就會阻礙公司執行解散程序,因此不同意和員工協商。那么,公司提前解散,是否需要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簽訂協議?
解 答
用人單位由于經營困難等原因決定提前解散的,將導致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。實踐中,企業在決定提前解散后,一般要進入清算程序,即將本企業的職工債權債務、一般債權債務和應繳稅款、罰款等按照法定清算順序結清后,方可辦理工商注銷。
本案中,該企業管理層提出在公司解散注銷之前,先與全體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,實際上是在啟動清算程序前,企業通過內部管理先行消除職工債權債務的一種辦法。這種做法有利于及時結算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。
但如果員工拒絕接受協商,那么企業在啟動提前解散程序后,也可依法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。屆時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。
因此,公司提前解散的,先行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非必經程序。
依 據
《勞動合同法》
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合同終止:
(一)勞動合同期滿的;
(二)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;
(三)勞動者死亡,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;
(四)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;
(五)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、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